湘建執罰決字〔2025〕14號
當事人:湖南創業電力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銅軍
地址:長沙市天心區新韶東路429號天一康園康園大廈5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183791860U
你單位涉嫌在2025年2月申報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時使用虛假業績,本機關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于2025年2月向本機關提交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申報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你單位在本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中提交的技術負責人謝黎黎個人業績不屬實。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證明你單位將謝黎黎列入技術負責人名單;
證據二: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謝黎黎使用湖南奧托斯科技有限公司3號廠房建設項目、湖南工程學院金工實習車間鋼結構及安裝工程項目作為個人業績;
證據三: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反饋業績核查情況的報告,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謝黎黎的2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認可技術負責人謝黎黎的個人業績核查情況,即承認謝黎黎使用的2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2025年9月1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5〕1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9月16日提交陳述書,經研究討論,本機關認為陳述理由不成立,你單位在申請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時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不屬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20日
